西安考会计培训多少钱?请咨询宇杰会计,可免费试听

    2018-03-24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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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 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考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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