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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5-06-02 22:02:54  来源:52培训网  浏览:    【】【】【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正确答案:C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解析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考生应清楚的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提问:

丙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问题解析:

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意思是:公司登记的文件对外是具有公信力的,丙虽然也是公司股东,但是你们登记错误是你们的事,第三人是可以根据公司登记文件相信公司只有甲、乙两个股东的,丙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自己也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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