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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掌握什么基本知识

会计要掌握什么基本知识(4)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金(以下简称*金)。

境内投资者缴存*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但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金的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外负担的5%缴存*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

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转让股份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时,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应经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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