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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买断方式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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