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仁和会计金领计划培训班
怎样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理想的工作?怎样在工作中获得领导的青睐升职?仁和会计教育集团隆重启动“会计金领计划”!为有梦想的学员进行全方位保驾护航,让学员考证实操两不误,并确保学员顺利走上会计岗位!让你的梦想势必达成,圆您会计梦!
培训对象:基础差,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学员;希望在会计行业晋升突破的学员;。
培训收益:通过本课程学习,可实现从基础差到主管会计的提升。具备熟练处理各行业账务的能力。具备较强的税务处理能力。结合工作辅导相关课程能更好的实现工作。
会计金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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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
课程内容 |
基础 |
会计证全程基础班(面授) |
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基础班(网授) |
税务 |
税务实务 |
实操 |
出纳实战 |
财务管理基础 |
财务交接漏洞防范、企业证照管控技巧 |
主管会计 财务管理 |
账务核算模块归纳汇总,财务制度建立 |
主管会计岗位 能力证书 |
主管会计岗位能力证书考前冲刺 |
智能化教学平台 |
家庭作业指导、教学PPT共享、视频讲解、模拟考试、随堂练习 |
财税管控 (仁和12年口碑管理课) |
财务报表分析、税务稽查、税务筹划 |
财务管理 训练营 |
全仿真财务核算实验室 |
税务操作 训练营 |
全仿真税务操作实验室 |
职场护航 |
财务人员职业规划,拆掉思维里的墙如何写出百里挑一的好简历; |
发生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的会计处理
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如判断某项资产发生性或实质性损害,应将其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将按其账面价值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税法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3、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就发生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在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因资产发生性或实质性损害而收到的变价收入或保险赔偿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税法规定将发生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成本扣除变价收入或保险、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对于发生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可能因在以前期间提取了减值准备或是因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税法规定不同而导致在发生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资产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不同,致使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净损失与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净损失的金额不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资产发生性或实质性损失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性或实质性损失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扣除变价收入和保险赔偿的部分)
例:A公司2002年12月编制当年度会计报表时,核查出一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已发生实质性损害,该资产原取得时的成本为300万元,2000年已提取减值准备40万元,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累计折旧为180万元。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该项资产的取得成本与会计制度相同,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至2002年12月止的累计折旧为250万元。该项资产报废后,其残料出售可取得变价收入5万元,没有保险及其他赔偿,假定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在上述A公司资产发生性损害时,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5-(300-180-40)=-75(万元)
按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5-(300-250)=-45(万元)
因该发生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45+75=30(万元)
即如果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应在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公式计算的30万元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发生性或实质性损害当期有关的会计处理、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以前期间折旧或摊销额的差异等的处理,应比照上述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等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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