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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中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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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四种。

1.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了合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较主要、较普遍的依据。合同之债是双方自愿发生的。

2.侵权之债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附近居民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之债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4.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债的类型有:施工合同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买卖合同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侵权之债(施工单位与附近居民或施工第三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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