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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怎么计算

以下内容由 无锡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整理发布,希望对大家有用

知识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实务中,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一、受赠单位要分清
1、受赠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二、取得票据要合法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
三、直接捐赠要调整
基于*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因此,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
四、捐赠跨期要分摊
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甲公司为取得*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5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2015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800÷5=160(万元)。
五、利润不实要重算
实务中,企业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如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差错,计算利润不实,要对会计报表调整。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时,其计算依据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以甲公司为例。如2015年向市慈善总会捐赠800万元,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后的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会计审计调整事项。经调整后的利润总额=1000+(800-160)=164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640×12%=196.80(万元),实际列支金额160万元。甲公司当年可据实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60万元。知识点:物权变动的两大类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
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之法律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基于事实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基于公法行为。
知识点:物权公示的效力
1、物权移转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2、物权推定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公信效力: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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