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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新政,一大波建筑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了!

一、准入类与职称对应办法

*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

二、水平评价类与职称对应办法

*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共13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四、其他

(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的依据。

(二)**技术人员取得上述,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用人单位是**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对应工作,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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