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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节税方法虚开增值税fp,有哪些风险

谈起fp,我相信大家都不怎么陌生吧,它与我们的基本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fp的办理不仅仅拥有标准规范的管理要求,更拥有严谨的法律法规约束。生活在法治社会的我们,就更应当明白fp运用过程中不可触碰的底线。接下来,我们就来认真了解一下fp违法行为之虚开fp。
如何理解虚开fp?
虚开增值税专用fp或是虚开用以套取出口退税、抵减税款的别的fp,指的是给别人虚开、给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推荐别人虚开行为其一的行为。
法律法规上是怎样界定的呢?且听我细细说来~
行政法上的界定
《*fp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开具fp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办理,并加盖fp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fp行为:
(一)为别人、给自己办理与现实经营业务状况不符合的fp;
(二)让他人为自己办理与现实经营业务状况不符合的fp;
(三)介绍别人办理与现实经营业务状况不符合的fp。
务必警惕!
与现实经营业务状况不符合的fp
02虚开fp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虚开专票或别的能够 抵减税款的fp:
虚开增值税专用fp或是虚开用以套取出口退税、抵减税款的别的fp,虚开的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追诉。
别的fp,涉嫌以下行为其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一)虚开fp一百份之上或是虚开金额总计在四十多万元的;
(二)虽未做到以上所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fp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之上,又虚开fp的;
(三)别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03
刑法上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fp或是虚开用以套取出口退税、抵减税款的别的fp的,较高可处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责任人员,较高可处无期徒刑。
四严厉打击虚开fp、套取退税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和*人民银行四不断加强严厉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力度
TIPS3
虚开普通fp也纳入犯罪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普通fp也纳入到犯罪的范围。自2001年5月1日起,虚开普通fp做到相应标准的,也隶属于虚开fp犯罪。
法院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fp进行了解释
具有以下行为其一的,隶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fp”:


情形一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fp;


情形二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fp。


情形三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dai开增值税专用fp。
我来总结一下,刑法上的虚开分三种状态,*一种是完全的无中生有,第二种是部分无中生有,第三种是相对性的无中生有。
总之*句话——虚开指的就是无中生有。


较后,我再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




A服装厂 一般纳税人 B布料商店个体户 C个人自然人 D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
A公司向B商店买了一批布料。

B商店无法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fp

A公司为了抵扣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找到中间人C买票。

C找到D公司,开具了一张税额为6万元的专票,C、D均从A公司获得手续费。



案例分析
A公司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dai开增值税专用fp;
中间人C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fp;
D公司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fp。
三者都构成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fp罪。


虚开fp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会引起*税款危害,而且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损坏公平公正健康的营商环境,所以不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对其采用严厉制裁措施,轻则罚款,重则锒铛。所以,在平常业务中,要时时刻刻绷紧fp这根弦,否则,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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