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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工资薪金是什么

我们关注税务的同学都比较熟悉一个老牌文件,国税函【2009】3号文。《*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4日发文。这个文件的*一条,就是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什么叫合理工资薪金呢?这个文件做了较朴素的回答: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一条的第(四)历来存在争议,请注意这一条是在讲如何评价一个企业所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它从五个维度进行了诠释。但是,这一条不是要直接去规范每一项具体的工资薪金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用以评价一个单位整体的工资支出是否建立在合理的制度、水平、管理的基础上。说到底,*一条体现的是一个战略问题。但是,尤其是这里的第四项,目前被解读为只要没有扣缴个税,某笔工资薪金甚至是福利性质的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这其实是把战略问题变成实际操作的战术问题了。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非常原则化,很多具体的薪酬类项目是否需要扣缴个税也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同的税务当局把握的执行尺度也不完全一样,个税是否及时、足额扣除,我们自然需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处理。但是不能因为一笔或者若干笔有限的支出没有扣缴个税,就否定一个企业整体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的合理性。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要毫不犹豫地牢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这是我们沉甸甸的税制基础。扣除是基本普遍的,不扣除是特定例外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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