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二级建造师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3:工程价款的支付

    2019-03-31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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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备考是需要我们一点一点去积累的。为此,为大家分享二级建造师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3:工程价款的支付,希望能帮助各位小伙伴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

 

知识点3:工程价款的支付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3.“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1.承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2.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四、解决争议的规定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情况。

2.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1)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事件为应付款事件:①实际交付之日;②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速记点评】本知识点内容容易理解,对垫资相关规定需要掌握。

【经典例题】

1.某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企业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垫资及利息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的判决结果是( )。

A.返还垫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认定垫资违法,利息予以没收

C.返还垫资但不支付利息

D.返还垫资并双倍支付利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垫资虽然违法,但不是无效合同。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和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1亿元,施工成本0.9亿元,按发包人核算造价为0.95亿元,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计算为1.1亿元。后该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该施工企业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高结算价款为( )亿元。

A.0.91

B.0.95

C.1

D.1.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决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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