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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考执业药师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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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执业药师培训怎么收费

执业药师班招生简介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一、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课程详情】1、本课程包括系统精讲班、冲刺串讲班、考试班。2、全程网络课堂,随时随地查缺补漏,反复学习。3、行家一对一在线答疑,无后顾之忧。4、9套高含金量试题,直击考点。
一、授课师资
均为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协和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等高校的行家教授。豪华阵容,强势出击!
二、经典培训模式让您复习有章可循
课程采用先进的培训模式进行教学,采用讲、练、评相!授课行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考试的重点、难点、易考点告知学员,让大家在面对这类题目的时候能够迎刃而解。
三、考试成功掌舵者——教辅资料
教辅资料不仅为您的医考指明方向,更为您的成功奠定基矗新锐课程的教材多年不断修订、更新,更适合考生备考使用,内容简单扼要、通俗易懂,是考生备考的良师益友!
四、多年合格经验确保通过
通过不懈的努力,之奋斗在为考生服务的前沿,把较有效的的复习方法、质的精讲课程、较实用的备考试题奉献给广大学生。连续多年,在金英杰课程培训学习的考生通*都在 以上!
五、舒心的后期服务
在医考临近的时间里,对考生进行考前热身,对于复习还未达到标准的考生采取紧急援救措施,让考生把知识上的漏洞降低到点。通过考前心理因素调节以及考场上的答题技巧,在复习的后期做较舒心的服务。

保定执业药师培训学习资料

药品购销的管理

(一)《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购销活动的规定

1.购药检查验收制度

(1)购进药品,*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3)购销药品,*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4)购销记录*须注明药品:①通用名称;②剂型;③规格;④批号;⑤有效期;⑥生产厂商;⑦购(销)货单位;⑧购(销)货数量;⑨购销价格;⑩购(销)货日期。

2.保管与检查制度

(1)*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增加药品质量。

(3)药品入库和出库*须执行检查制度。

3.销售说明注意义务

(1)销售药品*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2)调配处方*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3)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4)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销售中药材,*须“标明产地”。

4.城乡集贸市场药品经营

(1)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3)城乡集贸市场零售药品的规定

①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经当地县(市)药监督机构批准并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药品购销活动的规定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

(2)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2.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药品销售凭*的内容及保存期限

(1)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①供货单位名称;②药品名称;③生产厂商;④批号;⑤数量;⑥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

(2)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①药品名称;②生产厂商;③数量、④价格、⑤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规格

批准文号×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小贴士】药品购进记录*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

“十项禁止”

(1)不得在经药监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4)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5)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6)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7)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8)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9)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10)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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