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区一级建造师培训中心怎么收费
注册建造师制度是我国与国际行业接轨的重大举措。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建筑业成为近年来热门的行业,收入非常可观。在我国,注册建造师*须取得建造师证书,经过注册后方能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造师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是市场上非常紧*的高素质人才。因其与企业资质升级、招投标等活动息息相关,需求量每年保持20%的增长。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直接意味着*和美好的未来。因此,越来越多的建筑从业人选择考取建造师证书。学习对象:1、对一级建造师各门课程有兴趣或有需求的学员。2、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工程建设,需要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学员学习内容: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习题集》、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习题集》、3.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经济习题集》、4.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习题集》《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习题集》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10个。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
为什么要参加建造师考试培训?答:全*建造师考试难度逐年增加,通*逐年降低,考生的备考难度也相应加大,根据这几年的统计,考前参加过辅导班的考生的通*要远远高于不参加辅导班的考生,所以考生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
辅导特色:方法超群、天下无双、**、立竿见影、助您轻松过关!多年来连续稳居首位!真才实学会让您惊叹不矣!用考前过关法宝就可精准费用全*较低、品质全*较高!可免费试听,满意后报名。 建造师课程内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强化训练、题目考试重点精讲、历年题目串讲,强化冲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模拟题目测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强化训练、历年题目、密训及培训精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基础知识强化冲刺开班层次:精讲班、冲刺班、bao障班、**班。适合人群没有基础或基础薄弱,希望在学习理论同时能弥补2-3年的实际工作经验
课程介绍注册建造师制度是我国建设业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本校针对注册建造师考试的知识结构和命题要点,精心设计教学课程,雄厚的师资队伍与丰富的培训经验相结合,工程实践人员参与培训计划,致力培养**建设行业稀。以“三科专题班+实务案例突破+精品教材突破+强化冲刺+前言信息操练+前言信息发布+小班课”具有鲜明应试特点的教学,帮助二级建造师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要点,熟知重点,消化难点,全面提高考试通*。
颁发证书**人事部、**相关部门颁发注册证书。
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开设专业:建筑工程 ;机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公路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报名条件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上海二级建造师培训,报名条件变化
建造师**注意事项有哪些
不少人都对建造师**存在着疑问,建造师**有风险吗?建造师**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时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定要标明证书用途,是给公司资质申报及年检用,还是投标用,或挂项目用。用途不同,风险系数不同,**费用是不同的。
其次,要约定执业印章归谁保管。**后,章在注册通过后才能拿到,也不一定非要本人才能拿,公司也可能拿到。执业印章现在并没有启用,你想本人保管也好。
同时,在协商的时候一定要标明价钱。说的明白点,我们**就是要钱。**费符合行情就行,也不能太斤斤计较。此外,除证书**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缴纳社保等费用,这个费用是不计入证书**费之内的。
为重要的一点是,为避免协议期满后持证人证书不能顺利取回,一般在协议签订之后,用证单位应提前为持证人开好协议期满后的退工单(即解聘证明)。
再者合同条款对企业别太苛刻了,做人要厚道。**本来就是相互沟通的事情,你要求苛刻了企业急用或许会忍着,但是等合同到期了可能会刁难你一下,不给转是不可能,但是他们可以故意拖你。所以尺度自己把握好了。
建造师**
**建筑行业 ,为了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一些建筑企业寻找一些建造师注册到该公司,而不用直接到该公司上班的行为,这就叫建造师**。所谓**不挂章是指建造师证书“**”在建筑企业,执业印章自己保管,通常是指不挂项目;所谓**挂章是指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都**在企业,通常是指**项目。
“**”,即所谓“企业**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企业,相应的使用被**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人。高人民法院在制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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