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课时间:

    周末班,晚上班,全天班

  • 授课对象:

    想学会计的学员

  • 网报价格:电询    课程原价:电询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海口市国贸录47号(港澳)申亚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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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工作基地,同时,大学专业教授级师资为恒企学员进行考点的深入研究讲解,开发教学考试系统。
编著教材《会计真帐实操手册》喜获**版权保护,行业首创。
恒企老师主编的教材在全*高校发行。
牵手双巨头,恒企教育开展ERP认证
—— 恒企教育携手用友、金蝶,全面开展“ERP应用资格”认证
课程内容:会计基础 + 财经法规 + 会计电算化 共120课时

考试报名条件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无学历要求

"私车公用"费用是如何扣除?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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