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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探讨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但免征的增值税须作会计处理。会计学习网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做一探讨。
一、会计处理
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1)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符合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会[2013]24号的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较终计入当年利润总额,那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条*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四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那么,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无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均须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免征增值的小微企业须特别关注,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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