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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计量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计量:
 
(1)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科目。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例如一次收取10年的 场地使用费;有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 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使用费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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