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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二建法规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府安监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府安监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

【提示1】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

【提示2】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提示3】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不能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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