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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有关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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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缺陷责任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根据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处理。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较长不超过2年。

4.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期限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增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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