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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可以增加进项税额抵扣

近日看到两篇公众号文章,说的都是超标住宿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公司某员工出差发生住宿费106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载金额1000元,税额60元。但依照公司费用管理制度规定,该员工出差的住宿费只能报销1000元。

单从费用报销的角度讲,员工花了1060元,交给公司一张发票,公司根据费用管理制度给员工1000元现金。至此,公司与该员工之间的费用代垫与报销流程已经结束。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张专票上「诱人」的60元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何才能抵扣,较好是全额抵扣?

两篇文章不谋而合的提出了如下「全额抵扣」方案,也就是用会计分录来增加抵扣。

借:管理费用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贷:其他应付款—某员工                           1060

这笔分录做完,就代表1060元都是公司承担的费用了,因此其对应的60元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其他应付款是公司对该员工一项负债。

借:其他应付款—某员工  1060

贷:银行存款                      1000

营业外收入                      60

第二个分录代表的意思是,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1060元,根据公司制度,其中的60元不得支付,属于无法支付的负债,因此可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如此筹划的方案真是令人惊叹不已!

1、从会计的角度看,在确认费用的同时确认收入(利得),笔者才疏学浅,不知道是以哪个会计制度为依据?

2、从税收*策的角度看,纳税人的支出,你无论做什么样的花样,拢共就1000元,其承担的进项税额也就只有1000÷(1+6%)×6%=56元,凭什么要抵扣60元?

3、用一个蹩脚的会计分录,增加一个「其他应付款」中转科目,就可以使纳税人承担的费用凭空增加60元,既是对税收*策的蔑视,也是对会计制度的蔑视,更是对纳税人的误导。

如果这种方案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可的话,那进项税额筹划的空间就大了去了。

*一步,公司发出通知,各位员工发生的各种费用,只要可以取得专票,一律拿到公司来。

第二步,财务部门认证发票并申报抵扣,同时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第三步,公司根据「公司不得承担个人的费用」等规定,将其他应付款作为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转入利得。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这样真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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