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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符合条件,允许继续施工,施工许可证有效;如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

三、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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