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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要点:合同的转让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要点:合同的转让

1.4.5.2合同的转让(2052P187)

1、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即合同

主体变更,合同中出现了新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概念 合同内容不变,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让给第三人享有 合同内容不变,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 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继受
种类 部分转让:按份或连带共享债权
全部转让: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
部分转移:共担债务
全部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
部分转移:按份或连带
全部转移:由继受人取代
条件 积极条件 1合同权利有效存在
2转、受让人达成一致3该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3该义务具有可转移性
1转让人与继受人达成一致
2原合同*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5符合权利转让、义务转移的相关规定
消极条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与人身紧密相关
2约定不得转移
3法定不得:工程禁止转包
程序 1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2债权人的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除外
1经债权人同意
2办理法定手续效力
 
效力 身份 受让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继受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当事人退出合同
权利 1从权利随之转移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抵消权的转移
债务人有双抵消权
1抗辩权随之转移
2从债务转移-专属人身除外
3部分转移的,承担人与债务人对该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口诀】

债务转移应同意,从债自身要除外

债权转让(有禁令),性质约定法规定

企业合并、分立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组织继受。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或组织对原合同权利义务享有连带责权承担连带债务(有约从约)。

(3)分立、合并导致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法定,不需要对方同意

【*题】

(二级10-45)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 )

A.变更 B.重新协定 C.原则上变更 D.未变更

(二级10-68)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 )

A.不得自行撤销 B.有权自行撤销 C.经受让人同意可以撤销

D.经债务人同意可以撤销 E.*经各方协商一致才能撤销

二级2010-45-D

二级2010-68-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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