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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执业资格的管理

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的管理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意】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情形。

二、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学时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教育方式:面授为主,积极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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