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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申报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要对发生的存货损失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前提是区分损失的类型,选择适当的申报方式。

《*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损失的分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举例来说,某百货公司2013年4月由于库存食品过期,发生损失20万元;6月由于采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50万元;10月由于仓库发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档服装被损毁,发生损失52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食品过期发生的2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正常损失进行清单申报;货物运输发生车祸造成的5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非正常损失进行专项申报;鼠咬造成的高档服装被毁损失,虽然按文件规定属于正常损失的范围,但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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