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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必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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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火灾的状态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公共品属性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

责任制—权责利对应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有:(预防、报告、灭火、教育、记录)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 任何单位:

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有: (预防、报告、灭火、教育、记录)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有:

3)规定:

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5)规定:

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6)规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

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重点都查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 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非重点抽查(以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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