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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建筑现场实施施工、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要用火,应向保卫处和修缮能源动力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用火管理:

1.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暖火炉取暖,在施工过程内不许用炉火保温。

2.在库房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3.进行电、气焊作业前,*有现场消防保卫人员或者防火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用火地点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用火证当日有效。

4.进行电、气焊作业是,要选择安全地点,认真落实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派专人进行监视,随身携带灭火用具。

5.禁止在“严禁明火”的部位及周围进行焊割,禁止焊割未经清洗的可燃气、易燃气、液体及喷漆用过的容器和设备。

6.施工现场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吸烟室,贴明显管理要求和标志,配备烟头容器和灭火器材。吸烟应道吸烟室,现场禁止

吸烟。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甲方给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结合施工情况,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安全员、电工班长、电工人员和有关管-理-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责任制,不断地提高管理素质,自我保护的素组和提高安全意识,更好的促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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