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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

使用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电器线路。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7、明火作业管理

(一)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办理《明 火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

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维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 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写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 电源。安全管-理-员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8、营业结束后,*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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