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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资产财税处理差异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由于规定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租赁期等与规定存在不同,都将导致会计与处理的差异。同时,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可选择返还租赁资产、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或留购租赁资产,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也会导致会计与税务差异。本文就3种不同方式下处理融资租入资产的差异解析如下。
一、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及折旧摊销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一)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较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较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从上述会计与税务对融资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规定可以看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不同的。计税基础体现了实际发生的原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包含应支付的租金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会计计量体现了公允性原则,将公允价与较低租赁付款额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因此,会计与税法的初始计量的差异体现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中,每一纳税年度应调整会计与税务的折旧额。
(二)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折旧摊销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租赁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折旧年限依据税法规定的较低年限来确定。
会计是以租赁期或使用寿命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较低年限形成时间性差异。
二、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租赁资产的3种处理方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租赁期到期返还融资租赁资产。
1.到期返还融资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到期返还融资租赁资产的税务处理。
由于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已作固定资产管理,到期返还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1)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企业所得税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按照计税成本确定扣除额。
3.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会计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而税务上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二)到期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1.到期优惠续租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会计处理为视同租赁一直存在进行,即增加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赁准则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
2.到期优惠续租的税务处理。
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应付租金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文认为应在不短于税法规定的剩余折旧年限内调整折旧额。
3.到期优惠续租的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分析。
二者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会计的计价与税务的计税基础不同,及税法规定的较短折旧年限与会计以租赁期限确定的折旧年限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需要进行折旧额的纳税调整。
(三)到期留购租赁资产。
1.到期留购租赁资产会计处理。
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存款”,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入自有固定资产。
2.到期留购租赁资产税务处理。
本文认为税务处理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到期后留购无需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到期留购租赁资产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分析。
就到期留购业务来说,会计只反映在初始的计价、租期与税法规定的较短折旧年限之间的差异,不因留购业务而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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