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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工作中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税务会计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1)修正的应收应付制原则。
在会计活动中,收入实现制也称为现金制,它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现金流动原则。该项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而在财务会计中,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又称为应收应付制,即按照收入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本期费用。

所以,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所以现金制多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鉴于税务机关通常采用应收应付制,所以税务会计便需在应收应付制的基础上进行若干修正,比如说,要考虑企业的支付能力,使得纳税人在较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要具有确定性;保护*府的财政税收。

举例来说,在收入的确认上,应收应付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的现金制所限制,所以,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通常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某些估计、预计费用,而在税务会计中,如果没有支付能力作为*,便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因此,在税务会计中,适当对应收应付制进行修正,是很有必要的。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尽管税务会计有不同于财务会计之处,但毕竟企业的经营活动一般通过财务会计的方式体现出来,而企业的应缴税款又以企业的经营收入为基础,所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基于此,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并据此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这主要包括: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得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并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所以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其中,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性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在具体实施中,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所以,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

(4)配比原则。
这本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后,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我们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5)确定性原则。
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方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方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是确定的。

(6)可预知性原则。
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基于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即未来年份的应税收益仅仅受本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不会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将可预知性原则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提高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其中,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而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所以,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

而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的是,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
因此,我们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那些能够增加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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