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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注册资金怎么处理有何税务风险

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外资企业,当时当地招商引资设了一个门*,就是注册资金要达到一定额度才可以成立,比如说要达到注册资本1000万,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500万就足够了,另500万就变成多余资金,放在账上股东又不放心,因为股东不实际经营,是聘请的经理负责的,这样就把那500万资金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划到可靠的公司了,(股东也不准备另投资或扩大经营),但公司有其他原因也不能减资,请问这种情况有何税务风险?如有又怎样解决?

 
回复:
 
1、可能的税收风险主要有:可能作为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笔采购预付款长期挂账,可能对方公司被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方法并非万全之策。
 
2、建议公司专门为该笔500万元款项在银行开立一个单独的账户,与该账户有关的印鉴和U盾由股东保管,该账户的收支短信由股东接收。
 
*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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