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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的几种情形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年度内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而且在报告年度内不论是否与其关联企业有无业务往来。那么,哪些企业属于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呢?《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联企业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也就是说,凡具有以上情形之*的企业,均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并如实申报关联交易内容,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一旦发现未按照与独立企业业务往来作价原则作价,又没进行关联申报,除补缴税款(涉及补税时)、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按偷税处以罚款。
例如:某企业在与关联企业交易中,未按照与独立企业业务往来作价原则作价,汇算清缴时也没进行关联申报,假设在关联交易中少收取价款500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除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较少还有按偷税处以罚款(**)62.5万元。如果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进行了关联交易申表,并如实时申报了关联交易内容,主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只能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假设该企业于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8月31日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5.6%,则加收的利息为125*(5.6%/12*3+5%)=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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