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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方法有哪些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接下来小编就告诉你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什么。
企业发出的存货成本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会计期末应调整为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存货,应该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实际成本核算方式下,计价方法:
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
1.个别计价法(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
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扣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个别计价法的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存货收发频繁情况下,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2.先进先出法:
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此方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但较繁琐。如果存货发收业务较多、且存货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
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3.月末加权一次平均法:
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除以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计算发出存的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存货成本 + 本月进货存货成本)÷(月初存货数量+ 本月进货存货数量)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 = 存货单位成本 × 本月发出存货数量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 = 存货单位成本 × 月末库存存货数量
 
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什么
2成本核算方法有哪些
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中较重要,也是较复杂的问题之*。而各成本教材及《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成本核算的叙述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的,对于小企业来讲过于繁琐且不实用。作者根据亲身实践并在实际中观察了不少中小企业采用的方法,总结得出了一种简单的成本核算方法,希望以此对更多的中小企业成本核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中小企业的管理特点决定其适用简易的成本核算方法
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一般不系统、不完整,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这在生产方面具体表现为:(1)没有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2)辅助核算部门不独立核算;(3)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者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4)车间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易区分等等。
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对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简化,使成本核算方法能适应其管理现实的需要;也决定了他们多数应使用的是实际成本法,还做不到使用标准成本法或作业成本法。
二、核算方法的选择
按产品品种计算成本,是产品成本计算较一般、较起码的要求。品种法是较基本的成本计算方法。中小企业一般也应选择品种法。若有需要或管理上是按批或订单生产,则使用分批法。
三、 相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思路
1.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有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科目,这就为自设科目提供了理论支持。
2.生产成本不按产品设明细账,也不再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科目,而直接设原材料、工资及福利费、电力(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大项费用进行归集。这是因为中小企业一般经营范围单一,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除了主要原材料能归属到具体产品外,其它项目并不能归属到具体产品,核算到产品没有实际意义。*,当所用原料及所产产品区别较大时,可以按产品设明细账。如果不按产品设明细账,则可用成本核算表代替,有人将此做法称之为以表代账。
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原因如下:
首先,在存货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后进来的存货价格往往高于先进来的存货,如果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过高,在存货销价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的销售成本越高而利润就越低,从而导致所得税的下降。反之,在存货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越低而利润越高,从而使所得税上升。不论存货物价上涨或下跌,企业无论用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都有操纵利润空间的可能。
其次,采取后进先出法核算,结存的存货不是当期实际的真实价值,不能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期末资产,严重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债务观。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要求会计准则也随之得和国际会计准则去接轨,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将后进先出法取消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章第14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新会计准则成本法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以财会〔2014〕14号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以上信息可知
①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即持股比例大于**或者持股比例小于**但实质构成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一般在20%~**,采用权益法核算
③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持股比例一般小于20%,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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