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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4天!这3种情况一定要补开发票!

20165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如果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1231日前(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期限延长至20171231日。

 

为使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包含此类情形在内的特殊发票,*税务总局在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相关内容时,特地增加了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编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就是专门适用于原营业税纳税人补开前述跨期发票时使用。在选择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此事项予以了延续,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1231日。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财务会计人员需要补开发票呢?

 

1. 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 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 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逾期未补会有什么影响呢?

 

若在20171231日之前,没有及时补开发票,且也没有新的*策通知,那么纳税人在想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再缴一次增值税。

 

如果你是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而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又错过了不征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那么,原先依法应缴且已缴的营业税无法退还,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退还。

 

当然,上述时间期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没有限制:

 

根据*税务总局2016331日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事项暂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较后,还要提醒一下包含原增值税纳税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即使你单位没有需要对外开具此类跨期发票的情形,但是,建议你也好好清理一下,看看是否有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日(201651日)以前,接受、购买了原营业税应税项目,支付了款项,至今尚未取得相关发票的情况。如果有,你也得赶紧向收款(销售)方索取发票,催促对方在这较后4天内开具给你。否则,等你明年再想起此事,去找对方要发票的时候,对方错过了补开不征税发票的时点,又不愿再缴一次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发票给你了,到时候双方再来争执甚至诉讼,要徒添诸多无谓的烦恼,甚至还解决不了问题。

 

部分内容来源于税海涛声,由首冠教育整理发布。如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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