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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不动产装修费用抵扣处理

购入不动产装修费用抵扣处理规定
,新购入不动产,如果有装修,在新购入时的会计处理上是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处理的,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那对于增值税,是不是我们同样"顺利"的推理出,这也是构成新购不动产,并且进行2年抵扣的处理呢.

法规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第二年抵扣比例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三只眼的分析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如果购入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100万元,则60万元在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当期抵扣,40万元在第13个月抵扣.但是还没有完,这个公司又买了很多的名贵挂件,仿真"蒙娜丽莎"画,进行了软包,这时,我们首先要看人家列名的这些东西,是不是属于此分期抵扣事项,比如买的假画,就不在列举范围之内,任何情形之下都不需要分期.那满足列明条件的呢?小编认为这不是新建,这是装饰、改建、扩建,新建是人家销售方做的工作,不是后来的自己的美装活,认为不需要进行分期抵扣.

进一步延伸点有趣的事,这儿允许抵扣的不动产是: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如果这个单位,5月1日前已经付了**的预付款,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营业税应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只有余下的20%才能够开具出来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过渡时点就是这么奇葩,如果非"逼"人家将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5%或11%),估计对方就疯了,那要缴二次税了.如果对方原来**没有来及开具地税发票,是可以根据过渡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顶替营业税发票),注意不要、不要缴纳增值税.相当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做了一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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