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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8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1)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2)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3)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收入不一致,计算所得税时要纳税调整。

【案例2】A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办公楼,价格为8000万元,同时提供24个月的维修服务。在以前的销售中,该房屋售价为7800万元,维修服务售价为240万元。

问:新收入准则和现行收入准则下如何确认A房地产公司的收入?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办公楼出售与维修是两项不同的义务,需要分别确认收入。办公楼出售收入在出售时点确认,维修服务收入在24个月每月末平均确认。

办公楼出售收入=8000×7800/(7800+240)=7761万元

维修服务收入=8000×240/(7800+240)=239万元

现行收入准则:确认8000万的办公楼出售收入,240万的或有负债的维修服务。

本期小结:新收入准则按控制权是否转移来确认收入,而不再是以所有权是否转移来确认收入。控制权是否转移是以合同义务是否履行来认定。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现行税收法规对收入的确认主要以所有权是否转移来认定,因此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不一致,要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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