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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改变了以往在税前按比例足额提取即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策。

    国发[2002]16号规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即可列入成本开支,财建[2006]317号文件则指出,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而在财税[2006]88号中,改变了以往计提即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策,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未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这个规定话应该分两层意思去理解:

    (1)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如只按规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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