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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10)第022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符合业务概述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九、办事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三、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十、告知文书:
《文书受理回执单》; 《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一、其他说明: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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