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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1、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2、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是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在这四个基本前提同时具备的条件下,企业才能够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并且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计量的范围和时间也和税法的规定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在一些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有不同的目的和出发点,虽然它们都是*机关制定的。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对会计信息进行完整地提供,对企业的状况进行客观而真实地反映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而税法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与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在*与纳税人之间分配财富,增加*收入而制定的。
新会计准则接近了国际会计准则,更具国际化;而税法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宏观,较会计更具*特色;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也是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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