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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原始凭证丢失处理方法

外来原始凭*丢失处理方法
外来的原始凭*遗失,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外来的原始凭*遗失,应当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始凭*的号码、金额,证明*加盖原开出凭*单位的公章。然后由接受凭*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办理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
第二种,有些外来原始凭*遗失无法取得证明的,例如,飞机票、火车票等可以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然后由接受凭*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办理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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