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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必背知识

小编整理一级建造师必背知识,一起来看吧。

一级建造师必背知识(1)

一、“包工头”用工模式——基本被禁止。

二、劳务派遣——新型用工方式,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一)劳务派遣单位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府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一级建造师必背知识(2)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增加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一级建造师必背知识(3)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一级建造师必背知识(4)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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