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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哪个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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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药师考试介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题库及考试*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题。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二、执业药师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如下:科目一: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二:药学专业知识(一)科目三: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四: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五:中药学专业知识(一)科目六: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七: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从事西药学(执业西医师)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执业中药师)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三、执业药师免考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四、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各地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还未公布,广大考生可参考2017年报名通知。根据2017年执业药师各地报名通知中公布的“关于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具体报名条件如下:一、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大连执业药师学习资料

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药品广告的审批

(一)药品广告的申请

1.“省级食药监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2.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食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提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

【示例】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京药广审(“视”)第2016018888号”。

【解释】其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3.药品广告: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广告。

【小贴士】无需审查情况

非处方药 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
处方药 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

4.申请人的资格

(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4)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5)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二)药品广告的发布

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军队特需药品;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6)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处方药VS非处方药广告发布限制

处方药 非处方药
广告媒体样式 (1)可以在卫生部和国食药监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
(2)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1)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3)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媒体没有限制
禁止性规定 (1)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2)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3)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忠告语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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