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代理记账多少钱请咨询宇杰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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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十五】增加

增加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增加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增加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增加人的资格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增加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增加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增加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增加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增加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增加。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增加人身份订立增加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增加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增加合同

增加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增加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增加条款,但是,增加人在主合同上以增加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增加方式

1.一般增加的增加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增加的增加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提示】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增加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增加责任。

2.当事人对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

3.有下列情形*一的,增加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增加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增加责任

1.增加担保的范围

增加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增加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增加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增加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增加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增加债权同时转让,增加人在原增加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增加责任。但是,增加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增加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增加人不再承担增加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增加人书面同意的,增加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增加责任。

4.未经增加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增加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增加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增加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增加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增加人书面同意的,增加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增加人仍应当承担增加责任。

5.一般增加的增加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增加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增加责任。

6.债务人破产

(1)在增加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增加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增加人仍应当承担增加责任。债权人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增加人,致使增加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增加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增加责任。

(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增加的增加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增加期间

1.增加期间的意义

债权人未在增加期间主张权利的,增加人的增加责任消灭。“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增加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增加中表现为向增加人要求承担增加责任。

2.增加期间的确定

(1)增加人与债权人约定增加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的,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增加合同约定的增加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的,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增加合同约定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增加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增加的诉讼时效

1.在增加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增加责任确定。

2.在连带责任增加方式下,从确定增加责任时起,开始起算增加的诉讼时效。

3.在一般增加方式下,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增加的诉讼时效。增加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4.一般增加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增加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增加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增加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5.一般增加和连带责任增加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增加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共同增加与共同担保

1.共同增加(“人保+人保”)

(1)有关份额的约定

①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增加人的,增加人应当按照增加合同约定的的增加份额,承担增加责任;各增加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增加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增加。

②连带共同增加的增加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的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连带共同增加

①连带共同增加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增加人承担全部增加责任,增加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②连带共同增加的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增加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3)按份共同增加

按份共同增加的增加人按照增加合同约定的增加份额承担增加责任后,在其履行增加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不包括“其他增加人”)行使追偿权。

2.共同担保(“人保+物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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