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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体系 |
课程内容 A+B+C+D |
课程特色 | 学期 | 学费 |
| G2 财务主管综合全能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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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我市确定各税种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为:
1、营业税。纳税期限为“月”、“季”、“半年”、“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5日、10日、15日,大部分省市纳税人一般按月、季申报。
2、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季” ;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季后15日”;全年汇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5日(各地一般予以延长)”。
3、个人所得税。
(1)对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简并征期的还有“季”、“半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
(2)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
(3)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如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7日”;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
4、资源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我市纳税人一般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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