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建造师准备阶段:教材预习,梳理知识点框架。
1、了解教材变化大致比例,并用一周的时间来了解预习;
2、结合模拟试题、教材解析视频以及教材变化对比等内容,了解新教材的变化点和重要知识点。
3、提前了解二级建造师近3年题目分值分布,掌握重要章节,有的放矢地进行复习。
二、二级建造师基础阶段:夯实基础,稳扎稳打。
1、全面熟悉新教材,多做笔记及习题练习;
2、基础要打牢,不要眼高手低,厚此薄彼;
3、对于模棱两可的习题一定要多做几遍,并认真研究答案解析;
4、教材对比,熟悉章节考点;
三、二级建造师强化阶段:全面复习,解决易错点。
1、巩固考点,强化难点,梳理模糊考点加以强化;
2、习题巩固练习,找出自己的弱点和易错点;
四、二级建造师冲刺阶段:提升阶段要学会举一反三。
强化解题思路,巩固实务,做到同类型大题要能够融会贯通,争取大题不丢分。
五、二级建造师临考阶段:冲刺阶段,把握出题方向和解题规律。
在冲刺阶段,考生要多研究历年题目,并做大量的模拟试卷,将精华考点资料掌握透彻。
知识延伸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5、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6、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7、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8、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9、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10、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1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1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4、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15、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6、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7、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当事人对增加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增加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0、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1、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3、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4、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5、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26、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27、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8、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9、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0、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3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3、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34、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低等级资质。
3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8、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9、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0、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1、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可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42、注册建造师享有接受继续教育权利。
43、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4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招标。
4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招标。
46、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须招标。
47、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48、政*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49、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50、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不得规定低投标限价。
5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5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6、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增加金,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增加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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