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坦洲二级建造师培训机构哪家好

    2020-11-10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 上课班制:

    随到随学

  • 授课时间:

    业余时间

  • 授课对象:

    二级建造师的学员

  • 网报价格:电询    课程原价:电询
  • 咨询热线:18566142676
  • 授课地址:多个校区,电联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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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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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教育教学特点:

打破了以往或其他培训机构只讲不练不强化的学习模式3.封闭集训:全封闭式集训,围绕教材大纲针对核心考点,难点进行强化培训,掌握考试重点,难点和答题技巧4.习题分析:解析习题,突题思路,提试技巧;通过习题解析加深知识点掌握度5.:行家出题,所有模拟测试题均依更新考试大纲编写,通过练习巩固学习重点,命题率高。

二级建造师

课程介绍

Q:二级建造师证书有什么用?

A:行业敲门砖,升职*的证书

Q:二级建造师工作有哪些优势?

A:1、工作面广,社会需求量大

2、热门职业,工作前景好

3、收入可观,晋升空间大

课程详情

适用人群

(1)适合基础薄弱,有意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

(2)工作需要涉及到建筑行业的职场人士

课程亮点

1、干货满满,人气讲师分享总结,直击考点要害

2、高含金量模拟试题,覆盖考试重点、难点

3、直播+录播课程,解决备考难题

4、助教跟踪,提高周到的咨询服务

课程收益

1、掌握理论知识,通过考试 

2、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

3、收获实战经验,助力**工作

4、可胜任项目经理等职位


知识延伸

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如住房城乡相关部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2、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代理。

3、在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5)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合同也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8、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9、当事人对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

10、《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物。

1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12、《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但钢结构工程除外。

14、建设工程招标

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一的,*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须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己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5、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增加金的,投标增加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投标增加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17、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重承担连带责任。

19、《建筑法》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0、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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