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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 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款,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 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 。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负担。
 
(3)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 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轻、长期税负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
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就是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税款支付的减少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例如某些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高税区,为的是逃避外汇管制,追求集团总体收益而非税负轻。 理想的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种的税收选择,总体收益多、但纳税并非少的方案,也应视为理想的方案。就是说,税收筹划要算大账。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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