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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考点: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二建法规考点: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考点: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1.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该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注意】不论是谁的责任,施工单位都要干活,至于钱由谁出,则根据责任划分。除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外,其余责任均首先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如不可抗力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增加金

质量增加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增加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一般1年,较长不超过2年,具体双方可约定

2.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与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一致)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质量增加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增加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发包人可扣除增加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

(三)质量增加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增加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增加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增加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增加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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