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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借款的处理

许多公司存在或多或少的关联方往来,而且大家都很友好,绝大部分都是无息提供的,有的甚至连借款协议都没有签过,直接一张用途备注为往来款的银行凭*就入账了,这样真的可行么?

答案很明确,不好这样做的,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入账原始单据不全,而且有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嫌疑,所以合同或者协议是一定要签的,不仅要签,还要约定利息及支付利息的时间,而且要按照协议借款金额计算缴纳相应印花税.

也许你要问,不能签无息协议么?关联方很可能不付利息的.大家都知道今年税务上有一大变革是营业税彻底退休了,增值税全面接了它的班.而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了视同销售的情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销售额,就是说公司与关联单位间的无息资金拆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并对其征收增值税.因此,建议签订的关联方借款协议约定一个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率,资金出借方收取利息并开具发票给借款方,这样借款方的利息就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当然,还要考虑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不能超过其投资额的5倍,其他企业不超过2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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