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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执业药师

献血法

一、无偿献血制度

1.*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是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3.*鼓励*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二、献血管理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2.县级以上各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3.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加、推动献血工作。

三、血站

1.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血站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3.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较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4.血液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5.无偿献血的血液*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6.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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