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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会计主体

纳税会计主体

一般来说,会计主体(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指的是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或者说是会计人员进行核算(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范围的界定。因而可以说纳税会计主体就是指纳税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纳税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而纳税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是以特定的纳税人为界限的,纳税会计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是依税法规定而进行纳税登记的经济实体。纳税会计主体与财务会计主体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致的。
一般来讲,凡是会计主体都是纳税主体,但纳税主体不一定都是会计主体。

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一般是指纳税会计主体应向*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时间。虽然会计核算时间也可以季、月划分,但依税法而言,一般认为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期间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或者是季、月核算基础上,因此纳税会计期间往往指的是纳税年度。具体可以理解为:
(1)纳税会计期间是纳税会计主体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可以是日历年度,也可以是财政年度。
(2)年度会计期间是纳税会计期间的基础。纳税只针对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内发生全部纳税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纳税事项在后续年度中可能的结果。
(3)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税法中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

货币的时间价值
货币作为会计计量的统一尺度,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在会计核算中*假定货币本身的价值稳定不变,或者变动幅度不大。但是货币在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的增值能力是不容忽视的,不同经济运行时间的货币具有不同的货币价值。随着经济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投入使用的货币资金将会产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会计在进行纳税会计*策、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时,往往建立在货币时间价值这一前提之上,尽可能从赋税轻、纳税迟的角度出发,选择早确认费用、迟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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