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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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